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審附民字第24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9部電影屬原告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下稱系爭影片),而原告就系爭影片有專屬發行權,非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由訴外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吳 」之成年男子提供非法侵害系爭影片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雇用原告於民國98年9月18日晚間,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新明夜市內設攤,以1片DVD光碟100元之代價,販賣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系爭影片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同日晚間9時15分許,為警巡邏時當場查獲。被告上開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1759號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原告授權出租系爭影本或售系爭影本之代價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且原告之損害額不易證明,故原告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以系爭影片每部20萬元之損害額計算之180萬元損害。綜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聲明初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不變更其訴訟標的而僅減縮其聲明如上開其訴之聲明所示(見本院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經核原告此部分所為訴之變更,顯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此先敘明。
二、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被告明知原告就系爭影片有專屬發行權,非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由訴外人即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吳」之成年男子以500元之代價,提供被告如附表所示非法侵害原告系爭影片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於98年9月18日晚間,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新明夜市內設攤,以1片DVD光碟100元之代價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同日晚間9時15分許為警當場查獲。被告上開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1759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另原告正常授權出租或出售系爭影片之代價則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事實。並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9紙、系爭影片相關著作財產權授權之證明影本4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頁至第
5頁、第15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44頁),自均足堪信為真實。
三、兩造於99年3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見本院卷第12頁、第13頁),協議簡化爭點為: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是否合理?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
5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有以上開行為侵害原告經授權所得之系爭影片著作財產權等情,既經認定於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中,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於法自屬可採。
五、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係受雇銷售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原告取得授權之系爭影片;且係以每片非法重製物1百元之代價販售與不特定人,然被告迄未陳明其所販售之詳細數量,由上開刑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數量亦無從推知已侵害之確實數量,事實上即難以計算被告所販售之數量及金額,並據以再計算出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而被告經警查獲之盜版光碟片之數量雖僅18片,受雇所得之代價亦僅5百元,然此等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將使未獲授權之光碟片流通市面,所可能導致身為合法業者之原告受有非屬輕微之損害、原告正常授權出租或出售系爭影片每片所可得之代價及現今社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事,認原告請求按系爭影片每一部20萬元酌定被告之賠償金,尚屬過高,應以每一部4萬元計算原告之損害額,始較適當。而原告受被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系爭影片合計9部,則計算結果,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金額即以36萬元為適當(計算式:9部×4萬元/部=36萬元)。基上所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6萬元,洵屬可採;至原告逾上開金額請求之部分,則不應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一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17日(見本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248號卷第16頁送達證書所載)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於法有據。
七、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9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另其餘原告之訴經駁回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被告侵害原告之視聽著作│├─┬─────────┬─────────┬───────┬──────────┤│編│中文片名│片商別│非法重製光碟數│備註││號│││(片)││├─┼─────────┼─────────┼───────┼──────────┤│1.│特種部隊:眼鏡蛇的│派拉蒙│3│原告授權出租每片收取│││崛起│││新臺幣(下同)1,350│├─┼─────────┼─────────┼───────┤元之代價;出售每片依││2.│變形金剛2│派拉蒙│2│版本不同,價金分別為│├─┼─────────┼─────────┼───────┤550元、6百元、7百││3.│天外奇蹟│ 博偉 │2│元。│├─┼─────────┼─────────┼───────┤││4.│特務行不行│華納│1││├─┼─────────┼─────────┼───────┤││5.│醉後大丈夫│華納│2││├─┼─────────┼─────────┼───────┤││6.│冰原歷險記3│ 福斯 │2││├─┼─────────┼─────────┼───────┤││7.│博物館驚魂夜2│福斯│2││├─┼─────────┼─────────┼───────┤││8.│惡棍特工│環球│1││├─┼─────────┼─────────┼───────┤││9.│頭號公敵│環球│3││├─┴─────────┴─────────┴───────┴──────────┤│合計:被查獲18片非法重製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