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告 侯昆志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 曹振松
閎隆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文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原起訴請求之標的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494,991元,因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故依法免納裁判費。嗣因本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原告再擴張起訴聲明,請求金額變更為4,414,117元,就擴張聲明金額919,126元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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