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連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連卿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連卿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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