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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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686號、第696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8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毛重合計壹點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振華(已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毒偵字第686號、第6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共計為1.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前因其已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死亡,故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86號、第6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毛重共計為1.38公克),經初步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屬第二級毒品,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初步鑑驗報告單、查扣毒品及試劑篩檢呈毒品陽性反應等照片各1份(108毒偵696卷第39頁、第44至45頁)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被告雖業於108年6月18日死亡,然前揭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物,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已如前述。是以,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