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易字第40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89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5968號),乃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甲○○於民國96年6月30日12時40分許,前往高雄縣○○鄉○○街○○號找尋前男友 廖清鎮 未果,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腳踢廖清鎮所有停在上址屋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右前葉子板,致該車右前葉子板凹陷脫漆,足生損害於廖清鎮。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廖清鎮於本院調查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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