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96年7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4,95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於96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1,500,000元,清償日為96年7月13日,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且開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收執。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及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2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三星鄉│日興││108│原│││3,019│全部│重測前:尾││1│││││││││││塹段 清洲 小│││││││││││││段134之6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71│宜蘭縣三│宜蘭縣三│農舍鋼骨│1層│││││253.79││││全部│││1││星鄉清州│星鄉日興│造(1層│253.79││││││││││││││路24-26│段108地│)│││││││││││││││號│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