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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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2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