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1月1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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