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