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交簡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弄72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
案號:95年度偵字第13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拾
月。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其犯後深有悔意
,且與被害人 陳彩蓮 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寬諒,此有
和解書1紙在卷可憑,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