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消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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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消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97年度消上字第1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劉清彬 律師被上訴人柏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柏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消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