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順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60號),於102年1月22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本院
102年1月29日發函通知應補正上訴理由後,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