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256號原告 吳方佃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劉玉雯 律師被告 吳信德 被告 吳重德 被告 鍾吳美惠 被告 吳美琪 被告 吳美怜 被告 吳哲成 被告 吳宜靜 被告 吳怡慧 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吳宜靜被告 吳嘉欣 被告 吳孟瑜 被告 吳沃洲 被告 吳江 明霞 被告 李富桂 被告 吳堅銘 被告 吳欣容 被告 吳昌雄 被告 吳沃霖 被告 吳茂崧 被告 吳淑勤 被告 林吳淑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