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6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綺鼎
劉冠瑋賴諺翔陳楷翰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綺鼎、劉冠瑋、賴諺翔、陳楷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劉冠瑋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林綺鼎、賴諺翔、陳楷翰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⑴犯罪事實更正為「林綺鼎、劉冠瑋、賴諺翔及陳楷翰均明知
網址設於http://ag.ts1688.net之「天下運動網」網站,係供不特定人均可自由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仍各自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自民國99年2月間起(賴諺翔)、99年3、4月間起(陳楷翰)、99年6、7月間起(林綺鼎、劉冠瑋),向網站經營者 呂俊儀 (經通緝中)取得登入網站之帳號及密碼後,以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之虛擬賭博場所下注簽賭而與呂俊儀對賭。賭博方式係由賭客選擇美國職棒之比賽結果為簽賭標的下注,以每注賠率1比0.94至0.96之方式,依簽注場次之比賽結果決定輸贏,每星期一結帳1次,贏者每注依賭客下注金額計算賠率所得,輸者則所繳賭資歸呂俊儀所有。嗣於99年9月1日為警在呂俊儀位於新北市○○區○○路二段265巷78弄34號3樓之住處執行搜索,因而查知上情。」;⑵證據部分補充:台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林綺鼎、劉冠瑋、賴諺翔、陳楷翰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上開被告以網際網路連線「天下運動網」賭博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4人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期間、犯罪所得與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馨嬋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