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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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上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59號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4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二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深切悔悟,已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家境清寒,不知判決結果如此嚴重,請求宣告緩刑,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三、經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據被告及告訴人 陳明 。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甲○○亦具狀並到庭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責任、請求給予被告緩刑等語,是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