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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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林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4月2日之受刑人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文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5次)│├────────┼───────────┼───────────┤│││102年5月8日││││102年5月10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5月12日││││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748號│第19262、2267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67號│102年度訴字第21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月12月27日│102月12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7日│103年1月6日││││(協商判決)│(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備註│103年度執字第1804號│4778號(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