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 力宇璋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8,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3,721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