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 力宇璋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8,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3,721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當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