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毓菱
黃舜稜李政勳林維欣熊思維蔡見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4、5「詐騙金額(人民幣/新臺幣)」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詐騙金額(人民幣/新臺幣)」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4、5「詐騙金額(人民幣/新臺幣)」欄關於人民幣金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3、4、5「更正後詐騙金額(人民幣/新臺幣)」欄所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附表:應更正之詐騙金額一覽表┌─┬────┬───────┬───────┐│編│應更正之│更正前詐騙金額│更正後詐騙金額││號│附表及編│(人民幣/新臺│(人民幣/新臺│││號│幣)│幣)│├─┼────┼───────┼───────┤│1│附表二編│600,000元/253,│60,000元/253,8│││號3│800元(匯率4.2│00元(匯率4.23││││3)│)│├─┼────┼───────┼───────┤│2│附表二編│90,000元/38,07│9,000元/38,070│││號4│0元(匯率4.23│元(匯率4.23)││││)││├─┼────┼───────┼───────┤│3│附表二編│256,000元/108,│25,600元/108,2│││號5│288元(匯率4.2│88元(匯率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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