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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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72號原告 蔡秀春 訴訟代理人 林欽鴻 被告 王聖賢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6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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