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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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斗秩字第三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被   告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五日九十年田警刑
秩字第三八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係大陸地區人民,與本國男子 梁南方 結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以
探親名義來台,竟意圖得利,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彰化縣○○鎮○○路○
號帥帝賓館,以每次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與男客 黃金春 從事性交易,而為姦宿
,嗣於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許,在前揭賓館六0二六房內為警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中雖否認有何性交易之行為,然右開事實,業據經證人黃金春於
警訊中供述明確,復有現場查獲之沾有精液之衛生紙可資佐證,被移送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自堪以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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