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斗秩字第二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被 告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五日九十田警刑秩
字第三八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係大陸地區人民,與本國男子 郭積發 結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
日以探親名義來台,竟意圖得利,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在彰化縣○○鎮○○路○號帥帝賓館,以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之代價,與男客何戴
陽從事性交易,而為姦宿六次,嗣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
前揭賓館二0六房內與 何戴陽 從事性交易行為時,經警派員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中雖否認有何性交易之行為,然右開事實,業據經證人何戴陽於
警訊中供述明確,復有現場查獲之沾有精液之衛生紙三張可資佐證,被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