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6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五份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為警方或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下稱新竹區監理所)開單舉發,因異議人違規行為明確,爰依如附表所示之處罰條文,對異議人裁決如附表所示之處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案發時係借給朋友 謝旻 均使用,違規行為人是 謝旻均 而非異議人,新竹區監理所逕對異議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處罰顯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牌照扣繳之;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亦有規定。
四、經查:
(一)異議人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市○○街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經員警開單舉發後,由新竹區監理所據以裁決處罰異議人一千二百元,惟異議人逾期未繳納罰鍰,經新竹市監理所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易處註銷汽車牌照之處罰等事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新竹區監理所竹監自字第裁五○─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紙在卷可證。
(二)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另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有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警方或新竹監理所逕行舉發後,新竹區監理所並據以為如附表所示之處罰等情,業經異議人於異議狀上記載明確,並有汽車車籍查詢、違規查詢報表、新竹市警察局、新竹縣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舉發相片二張、送達證書及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各五份在卷可證。異議人固以上開理由抗辯,然異議人既未依通知單之日期到案,並告知新竹區監理所違規駕駛人謝旻均之年籍資料,新竹區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認異議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依如附表所示之處罰條文,各為如附表所示之處罰即無違誤,異議人上開異議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
┌──┬───┬──┬────────┬──┬────┐│編號│裁決書│違規│違規行為與地點│告發│處罰條文││││字號(│時間││單位│及裁決主││││竹監自││││文│││字第裁│││││││)│││││├──┼───┼──┼────────┼──┼────┤│1│50-E│94年│於台一線78公里│新竹│依道路交│││3500│11月│與東華路路口處│市警│通管理處│││0857│18日│,行車限速50公│察局│罰條例第││││上午│里,經測時速72││40條第1││││11時│公里,超速22公││項及第63││││20分│里,達超過規定││條第1項│││││之最高時速20公││第1款,│││││里以上。││裁處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2│50-5│94年│於○○鎮○○路│新竹│依道路交│││1005│12月│使用註銷之牌照│區監│通管理處│││0362│01日│行駛。│理所│罰條例第││││下午│││12條第1││││4時8│││項第4款││││分│││及第2項│││││││,裁處10│││││││800元,│││││││並扣繳牌│││││││照。│├──┼───┼──┼────────┼──┼────┤│3│50-E│94年│於臺68線12.85│新竹│依道路交│││6056│12月│公里東向處,行│縣警│通管理處│││0904│14日│車限速90公里,│察局│罰條例第││││凌晨│經測時速103公里││12條第1││││0時2│,超速13公里,││項第4款││││5分│達超過規定之最││、第2項│││││高時速未滿20公││、第40條│││││里,並使用註銷││第1項、│││││之牌照行駛。││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處13│││││││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及扣繳牌│││││││照。│├──┼───┼──┼────────┼──┼────┤│4│50-C│94年│於新店市○○路│台北│依道路交│││G649│12月│白馬寺前,行車│縣政│通管理處│││4279│23日│限速60公里,經│府警│罰條例第││││下午│測時速89公里,│察局│40條第1││││2時2│超速29公里,已││項、第63││││4分│達超過規定之最││條第1項│││││高時速20公里以││第1款,│││││上。││裁處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5│50-5│94年│於新店市○○路│新竹│依道路交│││1005│12月│白馬寺前,使用│區監│通管理處│││0361│23日│註銷之牌照行駛│理所│罰條例第││││下午│。││12條第1││││2時2│││項第4款││││4分│││及第2項│││││││,裁處10│││││││800元,│││││││並扣繳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