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A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台中縣○○鎮○○街○○號之二「開放式童裝行」之負責人,明知附表B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各註冊人在我國申請獲准註冊,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起,連續以每件衣(或褲)新台幣五十元至二百元之代價,向同鎮上之順興童裝行,購入使用與附表B相同商標圖樣之仿冒衣褲,再以每件加二成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在上址為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之人員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尚未賣出如附表A所示之仿冒品及進銷貨登記簿一本,而乙○○迄被查獲止,共賣出成衣褲約四百多件。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移送暨被害人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其於調查員及檢察官偵訊中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B各商標圖樣之註冊證及相關資料附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A所示之仿冒品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深具悔意,及販賣之數量非微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A所示之仿冒品,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併為宣告沒收,進銷貨登記簿一本係被告所有供本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陳述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併為沒收之宣告。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所販賣之衣褲,除仿冒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之商標圖樣外,尚有仿冒「MYMELODY及圖」之商標圖樣,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查獲時,並扣得仿冒MYMELODY商標服飾三十四件,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違商標法之罪嫌云云。
四、惟查,偵查卷中雖附有「MYMELODY及圖」之商標註冊證一紙,然細閱其專用商品類,僅限於書包、旅行袋等物,並不含服飾類之商品,且本院勘驗查扣之相關衣褲,其圖樣與註冊證上之圖樣不完全相同,所附之字亦為「MYFAVORITE」非「MYMELODY」,此有從衣服上影印下來之圖案一紙存卷可參。因認此部分尚無違反商標法規定之處。又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權而陳列或散布者。
附表A┌──┬─────────────────────┬──────────┐│編號│查扣物│數量│├──┼─────────────────────┼──────────┤│一│仿冒小叮噹(DORAEMON)服飾│八○件│├──┼─────────────────────┼──────────┤│二│仿冒凱蒂貓服飾│六六五件│├──┼─────────────────────┼──────────┤│三│仿冒GUCCI服飾│十件│├──┼─────────────────────┼──────────┤│四│仿冒NIKE服飾│一七五件│├──┼─────────────────────┼──────────┤│五│仿冒愛迪達服飾│一四五件│├──┼─────────────────────┼──────────┤│六│仿冒ELLE服飾│十九件│├──┼─────────────────────┼──────────┤│七│仿冒REEBOK服飾│三八件│├──┼─────────────────────┼──────────┤│八│仿冒 皮卡丘 服飾│一六○件│├──┼─────────────────────┼──────────┤│九│進銷貨登記簿│一本│└──┴─────────────────────┴──────────┘附表B┌──┬───────────┬────┬─────────┬─────┐│編號│商標圖樣│專用期間│專用商品範圍│申請註冊人│├──┼───────────┼────┼─────────┼─────┤│一││七十九年│衣服。│日商小學館││││四月一日││股份有限公││││至八十九││司││││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八十八年│衣服。│日商甲○○││││一月十六││股份有限公││││日至九十││司││││八年一月││││││十五日│││├──┼───────────┼────┼─────────┼─────┤│三││六十六年│各種衣服、褲子。│義大利商固││││九月一日││喜歡固喜公││││至九十六││司││││年八月三││││││十一日│││├──┼───────────┼────┼─────────┼─────┤│四││七十七年│衣服。│百慕達商耐││││十一月十││克國際股份││││六日至九││有限公司││││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五││六十一年│運動衣褲。│ 德商亞得脫 ││││十二月一││ 士沙洛蒙股 ││││日至九十││份有限公司││││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六││七十六年│各種衣服。│法商哈謝菲││││六月一日││ 力柏契 出版││││至九十六││公司││││年五月三││││││十一日│││├──┼───────────┼────┼─────────┼─────┤│七││七十二年│各種衣、褲。│英商力霸克││││九月一日││國際公司││││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八││八十八年│衣服。│任天堂股份││││一月十六││有限公司││││日至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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