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52號
上訴人 許玉龍
被上訴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