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97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豐魚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永豐魚寵物水族生活館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惟經三民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491號裁定參照)。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始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法定要件有欠缺,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法院自得駁回公示送達之聲請。

三、經查,相對人永豐魚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永豐魚寵物水族生活館負責人 林靖峰 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之2,有相對人永豐魚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永豐魚寵物水族生活館負責人林靖峰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惟聲請人僅對相對人永豐魚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及永豐魚寵物水族生活館地址寄發存證信函,而未依公司法定代理人及獨資商號負責人戶籍地址送達。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送達相對人永豐魚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永豐魚寵物水族生活館負責人林靖峰之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0日收受後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10月16日雄院國民雄三112雄司聲字第97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永豐魚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永豐魚寵物水族生活館是否有遷移不明之情形,即屬未定,自難認相對人永豐魚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永豐魚寵物水族生活館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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