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60號
原告 蔡安南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陳惠妤 律師
被告 吳青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孫暐琳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岡訴字第2號訴訟事件乃本件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在上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原告業已於112年11月10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