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60號

原告 蔡安南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陳惠妤 律師

被告 吳青樺

吳青青

吳青雲

蔡順賢

吳國輝

吳晉民

吳漢濱

蔡旭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孫暐琳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岡訴字第2號訴訟事件乃本件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在上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原告業已於112年11月10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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