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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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254號債權人五守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金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佩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五守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識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