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14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9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靖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吳東靖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無固定住居所,顯有逃亡之事實,復被告坦認曾多次提領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並有收購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等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7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年9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