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丁育聖
被 告 游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60,000元,兩造約定自106年10月4日起,每月還款10
,000元,若有1期給付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即得請求
全數清償,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存證信函、LINE對話訊
息翻拍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6頁、第16至18頁)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原告
上開主張,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