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7號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0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2.12月間某日起至│93.3.2│││93.3.3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658號│93年偵字第2101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596號│93年上訴字第1831號││實│││││審├──────┼──────────┼──────────┤││判決日期│93.6.10│94.2.2│├─┼──────┼──────────┼──────────┤││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596號│93年上訴字第18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8.2│94.3.14│├─┴──────┼──────────┼──────────┤││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2357號│94年執字第1132號│└────────┴──────────┴──────────┘┌────────┬──────────┬──────────┐│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3.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2101號││├─┬──────┼──────────┼──────────┤││法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1831號│││實│││││審├──────┼──────────┼──────────┤││判決日期│94.2.2││├─┼──────┼──────────┼──────────┤││法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18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2.2││├─┴──────┼──────────┼──────────┤││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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