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甲○○因罹患肺癌末期合併多處腦部移轉,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前幾乎大部分時間臥床,且進食困難,此疾病無法復原治癒,暫時不適宜出庭;暨被告乙○○在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住院治療,依病歷記載患者因腎臟捱合併脊髓轉移引發下肢癱瘓無法行走,建議考量患者身體情況,避免路途勞頓出庭等情。有上開台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北總企字第0九三000六0三七號函、財團法人復健醫學中心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九三)振醫字第五八九號及其病歷摘要各一份在卷可稽。其二人均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