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聲請人因竊盜緩起訴案件,聲請沒收犯罪所得之物(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一號、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瑞士刀、螺絲起子各壹把及鐵絲貳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連續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同年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五分許及同年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彼德堡電子遊戲場內,由乙○○下手將電玩機檯退幣孔拔開,而甲○○則在旁把風,以此方式前後共竊取四千二百餘枚彼德堡電子遊戲場所有之代幣,而甲○○於九十三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許行竊時,攜帶其所有之鐵絲二條及客觀上可作為兇器使用之瑞士刀及螺絲起子各一把;後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之情,業將被告二人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一號),扣案之瑞士刀、螺絲起子各一把及鐵絲二條係屬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甲○○所有,聲請予以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訊問筆錄、緩起訴處分書,並調上開緩起訴全卷,審閱卷內事證,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