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福達商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十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玉鳳 │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卑│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肆仟壹佰元│一00八0四│││││南分社│││││├─┼─────────┼─────────┼───────────┼────────┼────────┼──┤│2│ 吳正宜 │台東地區農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伍佰壹拾│FA一一七八六二│││││││元│四││├─┼─────────┼─────────┼───────────┼────────┼────────┼──┤││ 陳星共 │鹿野地區農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參仟肆佰柒拾│0000000│││3││││元│││├─┼─────────┼─────────┼───────────┼────────┼────────┼──┤││永弘五金建材有限公│臺灣銀行台東分行│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玖仟伍佰捌拾元│AM一四九八九六│││4│司││││二││├─┼─────────┼─────────┼───────────┼────────┼────────┼──││5│ 李惠玲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陸萬 壹仟陸佰元│一八00八五│││││││││││─┼─────────┼─────────┼───────────┼────────┼────────┼──┤│6│ 楊雅裴 │台東企銀知本分行│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壹拾萬零參佰元│TNC00一九一││││││││三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