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5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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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5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銓敘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教育部右當事人間因銓敘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台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七五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不服行政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行政官署就其與人民間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提起訴願。」「聘用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分,而為終止契約之性質。聲請人職務之被解聘,是否正當,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院裁判,不涉行政爭訟之範圍。」本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七二號及五十一年判字第四十九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係聘任教師,因敘薪及考核晉級事件不服桃園縣私立大興工商職業學校所為免職處分,向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陳情該校專業考核委員會組織及決議不合法,經該廳以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八七教三字第一八三五七號函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再訴願。經查原告與私立大興工商職業學校之間係屬聘僱關係,其性質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該校所為專案成績考核免職,並非行政處分,不得依行政爭訟請求救濟。而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以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六教三字第一一○一一○號函復原告略以:「教育部訂定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及考核晉級制度之原則,本廳審查私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時,僅審查其考核晉級制度,其餘如考核內容、考核程序、考核獎金之發給等,均由各校自行訂定。有關大興工商引據修訂後之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將原告免職案,經查有關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核之規定係屬私立學校自行訂定之範圍,又有關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組成疑義,係屬考核程序,仍為私立學校自行訂定之範圍。」等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本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參照)是教育廳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八七教三字第一八三五七號函所為之答復,並不構成行政處分,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一再訴願決定以其程序不合,應不受理,予以駁回,經核均無違誤。原告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亦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論斷,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吳明鴻 評事 尤三謀 評事 陳光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葛雅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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