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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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兼法定代理人戊○○
乙○○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被告甲○○
丙○○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196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