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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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丁○
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鎮○○段○○號土地,面積二八九點四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移轉登記四分之一與原告。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鎮○○段○○號土地,面積九四八點三九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移轉登記四分之一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縣○○鎮○○段54、55號土地(重劃前為白米段92-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於民國77年
7月間因分割家產取得,每人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惟因受當時政府法令之限制,乃約定將原告之應有部分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非經2人以上同意不得出售及提供作任何擔保。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卻於90年12月14日,擅自以系爭土地向高雄縣橋頭鄉農會貸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多萬元,違反兩造間之約定,爰以起訴狀為終止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各四分之一。並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兩造簽訂系爭借名契約後,因兩造父親自罹患開放性肺結核後,由被告獨力照顧7、8年,原告乃於83年間同意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讓與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於77年7月間因分割家產取得,每人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惟因受當時政府法令之限制,乃約定將原告之應有部分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非經2人以上同意不得出售及提供作任何擔保。
(二)被告於90年12月間向高雄縣橋頭鄉農會貸款二百多萬元,並於同年月14日提供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264萬元之抵押權予高雄縣橋頭鄉農會。
五、兩造爭執事項:
(一)爭點一:原告是否已於83年間同意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讓與被告?
(二)爭點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原告應各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予原告,有無理由?
六、本院對於爭點一之判斷:
(一)被告固以原告因長期照顧兩造父親為由,辯稱原告等人已同意讓與將系爭土地之全部所有權。惟原告則否認之,並主張原告有依一般看護人員行情,支付被告看護父親之費用,並無同意將系爭土地讓與被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對其上開抗辯並未提出積極事證以實其說,已難憑採。再者,有關原告主張均有按時支付被告看護兩造父親之費用一事,業經證人即兩造妹婿己○○到庭證稱:伊岳父於出院後,是由被告看護,當時原告有拿錢給被告,這種情形持續很多年,期間雖沒有看到原告拿錢給被告,但是有聽過被告說有拿到錢等語;證人即兩造胞妹甲○○到庭證稱:父親當時在長庚醫院看護之費用為每小時80元,但因父親不喜歡外人看護,所以四兄弟就商量由被告看護,由四兄弟平均負擔看護費用,故由原告三人支付被告每小時20元之費用,伊雖沒有看到原告拿錢給被告,但也沒有聽過被告表示沒有收到錢等語在卷(本院卷第58-61頁)。堪認原告所陳有持續支付被告看護費用,並無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一事,應屬事實,被告上開抗辯應不足採。
七、本院對於爭點二之判斷: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原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借名關係之意思表示,且經被告於97年3月31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23頁),兩造間借名關係於斯時起業經終止,則被告受領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之法律關係已不復存在,系爭土地卻仍登記於被告名下,即屬無法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本於民法第17
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移轉登記四分之一予原告。
八、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為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本於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予原告,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勇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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