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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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上訴人即被告曾 昱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昱丞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判決於100年11月21日已合法送達至桃園縣○○鎮○○里○○鄰○○○街○○巷○○弄○○號
6樓被告住處由被告之受僱人 陳運騰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0年12月1日雖合法提起上訴(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1日),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