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020號債權人青年城管理委員會
號1樓法定代理人 林樹男
號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月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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