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 黃家珠 被上訴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訴字第85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