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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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自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自字第24號自訴人 朱婉婷 自訴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被告 曾德財
陳淑芬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曾德財、陳淑芬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
4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朱婉婷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依前開規定,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