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約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但合於製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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