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附表編號一至九之文書(含迴覆聯、存根聯、移送聯上之複寫)上偽造之「 黃錦椿 」姓名共計拾肆枚及佯為「黃錦椿」所捺、實為甲○○之指印共計拾陸枚(含存根聯上)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附表編號一至九之文書(含迴覆聯、存根聯、移送聯上之複寫)上偽造之「黃錦椿」姓名共計拾肆枚及佯為「黃錦椿」所捺、實為甲○○之指印共計拾陸枚(含存根聯上)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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