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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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13號聲請人 馬凱 代理人 馬國蕾 相對人財團法人社會企業公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社會企業公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社會企業公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定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社會企業公約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8年5月21日經108年度第1次(第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臺教授青字第1080000460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3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係涉及法人名稱、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主事務所地址、捐助財產總額、條號變更、章程訂定日期、章程施行程序等事項之記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