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智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智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鴻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命中注定我愛你」影片,係屬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租售家用影音產品,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竟基於散布之意圖,於民國98年4月2日,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ktiygrj16」刊登「CoCo影碟小舖熱賣台劇花樣少男少女/命中注定我愛你全場任三套免運費喔」,並以新臺幣(下同)250元,運費100元之代價出售前開盜版光碟片之廣告,向不特定人散播販賣盜版光碟之資訊,並以其所申請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八甲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顧客作為匯款之用。
嗣後經警方喬裝買家,上網以350元向其購得上開盜版「命中注定我愛你」光碟乙套,被告即於98年4月22日,委託超峰速件運送股份有公司(下稱超峰公司)寄送予喬裝為買家之警方,始循線查得上情。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著作權第91條第3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次按,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供述之住處分別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而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際,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且斯時被告並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是本案被告之住、居所及現所在地均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首堪認定。又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係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個人帳號向不特定人刊登散播販賣盜版光碟之資訊,並提供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八甲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顧客匯款之用,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其係在中國大陸上網刊登上開販賣訊息等語,另被告委託超峰公司寄送其所販售光碟之地點係在臺北縣○○鄉0000000市○○區○○○路○段○○○號,且被告係將上開光碟寄送至臺中縣○○鄉0000000市○○區○○○路○○○號6樓,業據證人即超峰公司之 陳和生 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超峰快遞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7日(98)超總外字第10號函及所檢送之收送貨單附卷可參,是本案之犯罪地亦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另告訴人之所在地雖為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之3,然上開地點僅為告訴人權利受損害之地點,核與刑法上犯罪行為之結果地應屬二事,自難據此認本院有管轄權。是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於起訴時均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公訴人誤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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