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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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王誠福 被告 范峻林
楊婉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暨陳述意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范峻林、楊婉伊於刑事程序中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第79號判決有罪在案,惟依本院判決書所認定犯罪事實,原告王誠福並非被告2人所犯本件詐欺犯行之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2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故原告對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不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陳彥君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暨陳述意見狀。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審訴 字第 1284 號(108.01.2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519 號判決(109.05.2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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