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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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二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森魁 相對人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丁○○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濟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聲請人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誤寫為濟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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