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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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89號聲請人 蔣周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陳真真法官林麗玲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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