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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