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