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君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日盈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