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而原告僅
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
國96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81,18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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